媒體報導,金果王、金吉王公司負責人涉嫌調製羼入塑化劑的飲品,長期供貨給夜市、食品業,檢方依「千面人條款」起訴求刑十二年,士林地院認為只構成詐欺未遂、食品衛生管理法,判刑一年四月。
依媒體報導的判決理由來看,是依法論法,但筆者相信,沒有民眾樂見這項判決,從禽流感疫情隱匿疑雲、含瘦肉精美牛有條件解禁,到塑化劑判決依法論法較輕量刑,都令民眾對食品衛生安全不斷失守而失望。
塑化劑案暴露國內管制毒物不嚴,單位之間協調不足,也凸顯食品檢驗人力不足的窘境,如今判決結果,更凸顯食品衛生法規罰則太輕,犯案的機會成本太低,無法遏投機僥倖於未發,不啻鼓勵僥倖之徒以民眾健康為壑。
筆者認為,法律固然不能盲從民粹,但也不應該將害民眾健康的罪行輕罰,否則有鼓勵投機者犯案的風險,塑化劑案量刑是合議庭法律見解、依法論法,但刑罰應「禁於未發之謂豫」,相關單位應會商亡羊補牢之道,加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罰則,盡速為民眾健康把關,避免再發生類似塑毒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