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兩則「社會新聞」,看了讓人搖頭。一是新北市某國小校長,前年誤以為全教會文宣主任將升任教育部訓委會常委,廣發電郵指其「不是全教會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刑事部分被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罰五千元,民事賠償八萬元,並登報道歉(還可上訴)。
另一是,台大某女教授因不滿與系主任談話時,一位男教授多次要求她講話小聲點,竟回了一句「什麼東西,廢物」,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十日,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確定。
這兩件「不尋常」事件,不但是社會價值觀的錯誤示範,也讓政府大力提倡的品德教育破功。
一句辱罵話不管有心或無意,說話者如能立即道歉,並惕勵自己「不貳過」,避免傷害擴大,自覺受辱者若能接受諒解,應是最好善後方式,但如果堅持「法庭見」,除教育蒙羞,付出社會成本與司法資源不可謂不大。
因為,意氣爭訟師長如何教導學生做人做事的大道理?學生是否要學習師長的「忿、鬥」?師長難道不能體悟唯一結果就是「損人不利己」,受傷害的將是教育?
其次,以保障自身權益為由提告,雖為法律許可,但簡單訴訟仍需經過繁複的司法程序,輕微案情顯與司法資源付出不成比例。
筆者認為,為人師表者應具備高於常人的道德情操,雙方應以學生為考量,將傷害降至最低,才不會讓優質教育成為遙不可及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