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華與先生結婚三十年,育有一子偉偉,先生在五年前因意外過世,之後碧華與偉偉相依為命過日子。二年前,碧華的公公因病去世,留有一筆二百萬的財產,由於婆婆早已逝世,因此這二百萬的財產由偉偉與三位叔伯平分。在今年初時,有一債權人拿著借據表示,公公於生前曾向其借三十萬元未還,要求偉偉要償還此筆債務,碧華想問,偉偉是否應要償還此筆債務?
桂梅君律師詳解:
遺產包含財產、債權及債務,由繼承人共同繼承,債務則由繼承人連帶負擔,也就是說債權人可向單一或繼承人全體請求清償。
偉偉因為與三位叔伯共同繼承二百萬財產,如果可分之財產,偉偉繼承到五十萬;由於二年前法律規定在未陳報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狀況下,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仍負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偉偉對於遺產債務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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