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慧玉台北報導】行政院新聞局於九十九年公告規定電影院業者除四類飲食以外,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但據消基會調查,有八成電影院有規定外食限制,其中,更有業者規定禁帶的飲食高達六十九種。
依「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電影院業者可禁止攜入。但業者卻自行設定多種除外食品的品項,甚至已遠遠超過上述範圍。
消基會於一月底至二月初調查北、中、南區共十五家電影院,了解禁帶食品品項是否「太超過」,結果顯示,總共有十二家電影院自行訂定外食限制。
其中,位於桃園縣中壢的星橋國際影城規定除外食品品項高達六十九種;次多者為台北微風廣場國賓影城,計有四十種;台中大遠百威秀影城則有二十一項禁帶食品。
但弔詭的是,業者規定消費者禁帶的某些外食,內部販賣部卻提供類似商品。
例如:業者禁帶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食品,但卻自行販賣「玉米脆片」;規定禁帶漢堡,卻自行販賣「熱狗堡」;禁帶潛艇堡,卻自行販賣熱狗麵包、貝果等,也有業者不准消費者攜帶「罐裝或玻璃瓶裝飲料」,則幾乎已將市售飲料一網打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