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日昨舉行刑事庭會議做出重大決議,未來法官不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項,只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檢察官必須負起百分之百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
針對這項決議,檢方批評最高法院眼中只有被告人權,漠視被害人傷痛;犧牲被害人權益的傾斜天平與正義,是最高法院近年「最大成就」,也是最大「民怨」。
有檢察官質疑,法官審理案件時,即使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擺在眼前,檢察官因故忽略或是被害人不懂,法官是不是也要蒙著眼睛視而不見,任由犯罪者逍遙法外?
還有檢察官質疑最高法院是否「自行造法」,當初立法院對「公平正義之維護」,難道是指維護被告利益?那又何必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包括對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最高法院法官是否扭曲立法原意?
但法界人士說,刑事訴訟法修正,配合最高法院的決議,法官角色由「包青天」,轉化為「中立裁判者」,法官應是人權的維護者,不是治安的維護者,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有位法官進一步指出,檢察官是法律專家,擁有龐大公家資源,慎重起訴並證明被告有罪,理所當然,不能依賴法院代為盡責。
一項被法官視為「進步」的決議,卻引起檢察官、法官論戰,攻防各有據點,看得一般老百姓眼花繚亂,不知誰是誰非。
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檢察官的角色扮演,卻常因法律的修訂,權責輕重有了轉變,也引起雙方爭議。事實上,民眾較關心的是:法律是否能「懲罰壞人,保障好人」、「去奸除惡,保護人民」。至於法官、檢察官的角色,誰輕誰重,如何制衡,則應由制度設計、法令規章去探討。否則再怎麼修,再怎麼改,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何益?
莆田客(文字工作者/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