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雅和陳華結婚兩年,最近陳華打電話給雅雅,卻常常聯絡不上,不然就是手機關機,而且晚歸的次數也愈來愈多,詢問雅雅,雅雅表示開會不方便接手機,且最近工作增多所以時常加班。陳華體貼雅雅每天加班,有天就到雅雅公司接她返家,還沒進到雅雅辦公室,就聽到男女爭執聲:「怎麼辦?小孩不知道是你的還是我先生的? 」陳華認出是雅雅的聲音,他進入辦公室後將雅雅帶回家,詢問她是否有外遇,雅雅承認懷孕已三個多月,且不曉得孩子是誰的。陳華氣不過,決定告外遇對象通姦。由於雅雅不清楚孩子是誰的,亦不願意去做親子鑑定,陳華想問可否提起民事訴訟強制雅雅去做親子鑑定?
秀蕊律師詳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八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該條立法目的,在於防杜當事人妨礙他造之舉證活動,法院得審酌當事人妨礙他造舉證之態樣及所妨礙證據之重要等情形,依自由心證認定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應證事實為真正。
關於親子血緣存在與否之判斷,現今科學技術已得精確鑑定,婦女懷孕十周以上得以絨毛採樣,或懷孕十七周進行羊膜穿刺,取得胎兒檢體後,再和假設父親進行比對,有時孕婦本人需同時採樣比對,以排除母體所致的某些影響。
然因親子鑑定須當事人雙方配合鑑定,是以,如一方消極拒絕鑑驗,法院不能強制為之,但參考上開法條規定,於當事人拒絕配合時,法院得依法調查相關事證後,基於自由心證,認定他造關於血緣存否之事實主張為真實。
案例中,陳華去雅雅公司接雅雅時,意外聽到男女爭執小孩身分問題,雅雅事後承認外遇,但表示不曉得孩子是誰的,在雅雅不願意做親子鑑定之情形下,陳華並無權強制雅雅進行親子鑑定。惟陳華如進行民事訴訟確認孩子身分,於民事親子關係存否之訴訟中,縱雅雅仍不願意配合鑑定,法院得於調查其他必要證據後,基於自由心證認定陳華關於孩子血緣關係存否之事實主張是否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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