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地院可打行政訴訟

陳忠賢 |20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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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正《行政訴訟法》,將從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司法院也將在各地方法院設有專人處理行政訴訟,訴訟人一審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進行訴訟,預計明年九月六日開始實施。

原規定,行政訴訟第一審只能集中在台北、台中、高雄三個高等行政法院進行,民眾提起訴訟十分不方便;未來簡易的行政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強制執行、保全程序、保全證據等,都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一審訴訟。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許金釵說,在各地方法院同步設有行政訴訟的輔導人力後,相信未來行政訴訟案件會漸漸增加。相關制度原本今年九月就要上路,但因修法速度延誤,為配合明年九月法官大調動,相關政策延後上路。

修法也將交通違規裁決的救濟,從普通法院的刑事庭改為行政訴訟庭來處理。不過,提出異議的民眾,原本因刑事庭不需繳納裁判費,改為行政訴訟後每案須預繳五百元裁判費,勝訴可以拿回,由敗訴的行政機關繳納;但民眾如果敗訴,則必須繳納裁判費,引起多名立委質疑,經立法院朝野協商後,裁判費降為每案三百元。

不過,《行政訴訟法》雖已完成三讀,但立法院院會尚未通過配套的修正草案,相關配套法案還有待立法院院會討論及二、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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