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刑滿出獄的性侵犯,只要檢察官檢具報告評估有再犯可能,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其施以強制治療,這項法案預計明年開始施行。
昨天通過的這項修法案,外界稱為「白玫瑰法案」,未來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內容新增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相片與犯罪資料等。
法案新增相關規定,如果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刑滿出獄性侵犯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而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有關刑後強制治療規定,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可檢具相關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加害人若有特定時間犯罪習性,觀護人可報請檢察官,命於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也可對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法案也增訂,利用他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等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服刑期滿後需向主管單位登記、報到期間為五年。判決有罪確定的加害人,或拒絕登記、接受評估和輔導的更生人,如果逃亡或藏匿經通緝者,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資訊登載於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未成年犯經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定有必要者,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而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行為者,經評估認為有必要後,也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此外,立法院會也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內政部、衛生署和法務部召開公聽會,對化學去勢是否作為加害人處遇或治療選項,蒐集意見並進一步研酌。
法案名稱修法內容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民國95年6月30日前刑滿出獄性侵犯,只要檢察官檢具報告,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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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表/人間福報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