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追訴時效 立委促取消

 |20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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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鑑識科技進步,愈來愈多陳年命案可能翻案或破案,但刑法卻訂有三十年追訴時效,過了期限就無法再追訴。為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趙麗雲、立委謝國樑等人認為,重大殺人刑案不應有追訴時效,分別提案修法。

趙麗雲指出,近來多起個案發現,追訴期的規定可能讓犯罪者心存僥倖,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都將殘害人群的犯罪,明文規定不適用追訴權時效。

趙麗雲主張,故意殺人或致被害人於死等嚴重罪行不應適用追訴權三十年的時效規定,以避免追訴權時效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

謝國樑表示,檢警調偵查犯罪有時會找錯人,等到發現錯誤,案件已過了追訴權,讓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另一方面,當今鑑識科技發達,許多證據不會因時間而消滅,這些證據才是讓犯罪者俯首認罪的關鍵,因此提案修正刑法第八十條。

他強調行為兇殘、泯滅人性且惡性重大、致人於死的犯罪,如濫權追訴處罰罪、強制性交猥褻罪的加重結果犯、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的結合犯、普通殺人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普通強盜罪、強盜結合罪、擄人勒贖罪、擄人勒贖結合罪等,都應排除追訴時效的適用,讓國家得以繼續追訴,為被害人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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