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子女不孝 遺產怎麼分?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20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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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欣與前夫離婚後努力工作購得一屋,並獨自將兒子阿越扶養長大,阿越也很爭氣的從一流大學畢業,結婚生子,目前在一間公司擔任經理,月薪六萬元左右。原應該含飴弄孫的欣欣卻仍需外出工作,只因阿越每月僅願意給母親三千元生活費,欣欣很痛心,因此打算預立遺囑以避免阿越繼承市價六百萬元的房屋,欣欣想問這樣是否可行?

桂梅君律師詳解:

對於子女負有扶養父母義務,卻惡意不扶養,法院審判實務上,有認為是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但如果衡量現行法律,依民法規定,子女被父母剝奪繼承權的條件較嚴苛。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第二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所以就法條看來,欣欣要阿越完全不能繼承她的財產,似乎有困難,因為阿越的行為不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目前法務部正研議修正民法親屬編規定,將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明定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父母者,父母可以預立「書面表示」,經法院公證,死後不孝子女將喪失財產繼承權。

但不論修法與否,欣欣仍得以遺囑來安排她的遺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那麼阿越的特留分是遺產的二分之一,欣欣仍得自由處分另外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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