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智華台北報導】教育部昨天宣布,將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增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內容,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精神,增訂內容也將於近期循行政程序發布。
長年以來,大學校園都處於男性主管多於女性的情況,大學行政首長也以男性居多,引發婦權團體關注,希望教育部正視性別平等重要性。
教育部發函給大專校院,希望透過性別平等思維宣導,改善女性參與校務主管遴選時的性別不平等窘況。不過,由於欠缺法律效力,執行成效不彰,有鑑於此,教育部研擬「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的修正草案,希望透過法制化,落實行政院婦女政策白皮書精神。這項修正案在最近教育部務會報通過。
教育部人事處科長丁慧翔表示,此辦法為「大學法」子法,隨著修正草案拍板定案,各校未來在遴選校長時,都須遵守遴選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比例占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規定,教育部也會做好監督之責,檢視校方提出的校長遴委會組成人員與遴選辦法是否有符合規定,否則教育部將要求學校退回重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