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內有兩起有關行動上網的重大消費事件,一是國際知名的網路龍頭Google(谷歌)因不同意遵照台北市政府有關消保法的規定,以爭議產品全部下架的方式回應,震驚業界,引起消費者兩極化的議論。一件是國家通訊委員會(NCC)考慮同意業者主張,取消3G行動上網吃到飽費率,採差別費率定價。
谷歌對智慧型手機設計的付費應用軟體退費規定,消費者下載後十五分鐘內可以要求退費,有消費者認為不合理,向台北市政府申訴。台北市政府法規會研究後認為,軟體產品下載,形同「郵購買賣」,適用消保法規範,消費者有七天「鑑賞期」,七天內可無條件要求退費。
而谷歌的回應是,七天鑑賞期要求太長,影響公司權益和相關產業發展,該公司不能同意。台北市府立即決定開罰新台幣一百萬元,七月一日前不改善,不排除採連續罰。谷歌當下決定停止付費軟體交易,相關產品全部下架。
台北市政府依國家法律規範行事,但谷歌、軟體業者不同意台北市政府開罰之舉,甚至部分消費者也站在谷歌一方,其間顯示的意義就值得深思了。
很多付費應用軟體是電子書、電影或音樂,七天內,書和電影早就看完了,如果同意退費,還會有軟體開發業者繼續提供新產品嗎?七天鑑賞期傷害的不只是谷歌的利潤,也有違智慧財產權保護,將影響國內智慧型手機應用軟體這個新興產業的發展;谷歌可見也有正當的理由。
消保法中的相關規定是民國八十三年制定,當時豈能預見目前電子商務、智慧型手機等新興產業的發展與應用?相關法律是否適用在這起消費糾紛,有可討論的空間。
谷歌作為一個跨國公司,在產生消費糾紛後,斷然將相關產品下架,不但不尊重我國法律,更視消費者權益於無物。這樣的高姿態也非經商牟利之道。谷歌一開始的退費時限是二十四小時,如今大幅縮減到十五分鐘,落差之大,也難自圓其說。更令消費者質疑的是,對於台北市政府七天鑑賞期的要求,何以谷歌最大的競爭對手蘋果同意遵守,谷歌卻堅持說不?
另一個醞釀中的行動上網爭議是,國內3G行動上網裝置常塞車,消費者花錢卻沒有得到應有的便利。原因是,國內電信業者都提供「吃到飽」方案,以至有部分消費者終日掛網,占用頻寬。
國家通訊委員會為避免浪費網路資源,考慮傾向同意電信業者主張,取消吃到飽費率模式。美國的主要電信業者都沒有吃到飽方案,日本甚至限定3G行動上網的消費者不能下載影片,不能打網路電話,香港也有類似規定。
果真如此,勢必掀起更大的消費糾紛。NCC的考慮固然是基於頻寬資源的使用效率,但電信業者在商言商,純粹從利潤角度出發。終日掛網的消費者也是少數,因此取消廣大消費者使用吃到飽方案的權力,NCC未免應噎費食。
谷歌案與3G行動上網費率問題,都是網路社會中的新興消費糾紛型態,一旦互相干格衝突,不但浪費科技資源,影響相關產業發展,最終受害的,仍是花錢的消費者,政府必須謹慎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