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者不生 經濟是主因 應減稅多 托育扣除額反其道而行 訂排富條款 以符公平正義
報載為了解決少子化問題,行政院決定祭出減稅措施,要求財政部研擬增列子女托育扣除額,六歲以下學齡前幼兒,每年每人有兩萬五千元免稅額。
目前已有幼兒教育券(限五足歲幼兒,且實際於已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就讀就托)五千元補助,加上托育扣除額,政院是要以國際間普遍採用補貼與減稅併行的政策「催生」。
不過,報導中指出,托育扣除額只限報稅家庭才能享有,且稅率愈高者,實際減稅額也會愈大,例如最低稅率百分之五的家庭,每名幼兒只能扣除約一千兩百五十元所得稅,適用最高稅率百分之四十的家庭,每人實質減稅達一萬元。
或許有人會問,其他的扣除額、免稅額也都是累進稅率愈高者,享有的減稅金額愈高現象,有什麼不對嗎?
但問題是,政院欲推出的托育扣除額,是要幫助經濟需要協助的民眾,以提高生育意願,而所得稅率達最高的民眾,如果不生小孩,恐怕是不孕或另有生涯規畫,總之很少是因為經濟因素,托育扣除額也讓高所得者減稅金額高,是很奇怪的事。
減免稅賦如果採齊頭式平等,會造成不需要幫助的有錢人反而省更多,需要幫助的窮人反而省得少的弔詭現象。政院有意以稅賦減免方式提振生育率,固然值得嘉許,但恐怕需要考慮得更周延,否則就會出現如此奇怪的現象。
而且,減稅後政府所短少的稅收,需要舉債或從其他方面來補足,可能還是要國民平均分攤,結果恐怕窮人反而比富人要承擔更多的財政補貼。
筆者認為,例如托育扣除額等幫助中低收人入者的減稅政策,應該設定向下遞增條款,也就是稅率級距愈低者,可減免額度愈多,稅率級距愈高者,可減免額度愈少,例如托育扣除額,稅率百分之四十者額度為兩萬元、百分之二十者四萬元、百分十二者六萬元、百分之五者八萬元。
其次,政院評估二至四歲幼兒學齡前教育費用可抵稅,但可能只適用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二稅率的納稅人;我不知道學齡前教育費用包不包括托育,但既然想到這一層,何不考慮托育扣除額也採取這種限制。
稅賦優惠措施都應該有收入愈少減稅額度愈高的設定,或限制低稅率者適用等規定,稅賦的齊頭式平等是不公平資源再分配措施,應該修正才能符合稅賦的公平正義原則,才能讓需要幫助的國民受惠,不至於產生有錢人反而減更多稅的怪現象。
仁人(新北市/社會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