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民眾送紅包給公務員,無論是否違背職務都有罪,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往公務員收受紅包,只要不違背與自己職務相關的業務即屬無罪,另外,收紅包的有罪,送紅包的卻沒罪,形成公務員貪汙懲治的漏洞。法務部長曾勇夫在初審時說,為了檢肅貪污、澄清吏治,消除民間送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處理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不能貪、不會貪,因而有必要提出更嚴格的標準。
原條文規定,民眾對公務人員行賄,須具「違背職務的行為」才有罪,一般稱之為「違背職務行賄罪」,但在「不違背職務行賄」部分則是無罪。
新法規定,對公務員有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