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嚴重違失 應無追訴期限制

林雪莉(台北巿/貿易業)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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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十五年前,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涉嫌刑求造成枉法裁判的軍官,卻因超過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十年追訴期,而獲不起訴處分,引發群情激憤。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懲戒追訴期起算日,自「失職行為發生日」改為「被發現日」,追訴期仍維持十年。

但報載因司法院態度保留,能否順利三讀,仍有變數。

在江案重啟偵辦期間,涉及的軍官不認錯,即使上位者曾聲明絕對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司法卻因法律條文規定,無法擔任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犯案司法追訴長達二三十年,官員卻可撐著公務員懲戒法保護傘,不需為錯誤負責,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了嗎?所謂尊重司法無疑是「法律之前,官與民,大大不平等」。

而自詡為人權院的監察院,監委豈能雙手一攤,稱要靠輿論制裁?如果懲治惡官,必須靠輿論加量制裁,那台灣何能自詡是民主法治及人權的國家?沒有法治與人權,何來正義?沒有正義,是否睜眼放任「法律殺人」一再發生?

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對立院通過修正草案表示,須考量其他法令及務實面能否配合,而懲戒訴期可能比刑法還長,也有商榷餘地。

但報載他補充說,德國的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違失情節嚴重,應處撤職或剝奪退休俸時,沒有懲戒期的限制,不會因為一定時間經過,就無法對之懲戒。

德國的公務員懲戒法應可讓大家深思,公務人員的重大違失,對國家社會及人民影響巨大而深遠,懲戒是否應該沒有追訴期的限制?值得立法、司法及監察單位參考。

林雪莉(台北巿/貿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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