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契約」拋棄權利? 消基會:無效

楊慧玉 |20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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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慧玉台北報導】五月是消費者購屋旺季,但常因消費者對於屋況與契約內容未能確實了解,加上仲介公司經常在屋主與消費者間扮演促成交易的角色,許多糾紛因此而生,影響消費者應受保障的法律權利。

在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與拋棄問題部分,依成屋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內政部公告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而消費者與仲介公司訂立的委託銷售契約,則至少為三日。因此,若建商或仲介公司違反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然而,消費者必須注意,業者契約書上印製的「拋棄審閱期間」或「我已攜回契約並審閱完畢」等類似消費者拋棄審閱期間或已行使權利等條款,顯失公平者,依「民法」第兩百四十七條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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