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父母收養限制 促放寬

陳忠賢 |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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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原住民收養非原住民小孩,想要讓小孩也取得原住民身分,收養父母必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但立委認為這個限制並不合理,將提案修法。

一對原住民夫婦因不孕,收養了一名非原民小孩,不過根據「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規定,未滿七歲的非原住民必須被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的原住民收養,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這對夫婦中的媽媽僅三十四歲,須等六年才符合資格,不過六年後小孩也已八歲,造成小孩無論如何都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提案的立委盧秀燕表示,目前有兩個方案修法,一是降低原住民父母的收養年齡至三十四歲,因為在醫學上這個年齡是高齡產婦的臨界點,而小孩則沒有年齡限制;二是與民法同步,原住民夫婦只要年長被領養小孩二十歲,小孩即具原住民身分。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指出,民法對收養的規定,只有收養人必須年長被收養人二十歲,並沒有區分族群,且民法屬於上位法,原住民身分法這種特別法,不應牴觸上位法。

戶政司長謝愛齡則表示,戶籍登記完全依法處理,立委若推動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戶政司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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