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賄選者追回補助款

陳忠賢 |201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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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選罷法修正案,因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或經判刑確定的當選人或未當選人,只要領取補助款者,都要全數繳回國庫。不過,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目前已發布公告辦理之鄉民代表、村里長補選將不適用,明年的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開始適用。

立委高志鵬表示,現行選罷法規定,只要候選人達到符合補助的得票數門檻,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會發給每票三十元選舉補助款,若候選人當選後,因涉賄選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這筆錢不但無法追回,中選會還要再發一次補助款給參與補選的人,等於剝了國庫好幾層皮。

選罷法第四十三條修訂後,不論當選與否,只要經法院判決賄選確定,都要繳回領取的選舉補助款,不繳回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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