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建國100年專題報導》買賣權利義務 摸清楚

李碧華 |201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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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費者報導》總編輯歐陽莉看來,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消保法三讀通過,是消費者意識覺醒重要的分水嶺,往後的十七年,消基會一年接八萬通電話,逐步對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開始了解:「但是,與商家互動,還有許多進步的空間。」

她舉例說,消費者會常因買到高價貨品而要求退貨,事實上,消費者有「貨比三家」的義務,貨品有瑕疵才可退,買貴或買錯都退貨無門。再舉「猶豫期」這法律專有名詞為例,多數消費者以為「七日內無條件退貨」適用於任何購買場所,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卻只限於「特種買賣」或「訪問買賣」才能享有退貨的權利。特種買賣包括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郵購,如果是在實體商店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就沒有這種權利。

「先了解自己的真正需求,非必要就少用網路購物。購物前要三思,不要因為業者的促銷就衝動購物。」歐陽莉說。在實體商店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如何有保障?可以撥打一九五○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1950.gov.tw網站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Q:買了商品,結果因太貴或其他理由,不想買了!可以嗎?

A:如果您已經付了定金或買了商品,就表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雙方都不能反悔,不能因為商品價格比別家貴,就不想買。

但是,如果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約定,或者是在購買的過程中受到詐欺、脅迫,除因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的七天(第二天開始算)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外,消費者不能任意解除契約。

Q: 網路購物,以刷卡消費,又發生問題,該怎麼辦?

A:如果是商品的瑕疵,先檢查合約書的保固條款,並找出發票,確認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連繫後,溝通問題的解決方法。

網路刷卡後,信用卡的發卡銀行不會接受消費者與廠商間糾紛的止付申請,所以,刷卡前要特別慎重。網路刷卡後,在業者送貨到家七日內,可以向廠商要求解約退貨,要求退還刷卡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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