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南投縣府社會處查核人事廣告,只要出現「限男性、役畢、須年滿十八歲」等違反就業服務法字眼,皆要求改善,否則開罰;一家遊樂場徵人廣告有「須年滿十八歲」字眼,也接到通知函,業者忿忿不平。
業者指出,網咖、遊樂場等禁止十八歲以下少年,在上課時間、夜間十二時以後入內,他徵人要求年滿十八歲有什麼不對?質疑法令矛盾。
就業服務法雖有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但如果是遊樂場等特種行業,還是要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南投縣府社會處作法,確實欠缺考慮。
其次,就業服務法保障工作權,立意良善,但真的做得到嗎?以筆者朋友的公司來說,徵才廣告從未刊登「限三十歲以下」,但從來沒有聘雇三十歲以上的職員。
至於限制性別的廣告,很多公司(如保全公司)雖不註明,卻篩選,如何確認開罰?
不能有「男性須役畢」的限制,也未必有道理。的確,年滿十六歲者即擁有完全工作權,距當兵時間也還久,不會受限制,但如果是高中職以上畢業者,馬上就要去當兵,恐怕連政府單位也不會聘雇。
某些明顯偏頗的徵人限制的確不合理,但就自由經濟市場而言,老闆難道沒有權力雇用自己所需、中意的職員嗎?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甚至連「較佳」、「優先」等暗示都算違法,這根本就是不食人間煙火的規定。
譬如工作可能需要開車,「有駕照者優先」是不合理的要求嗎?而有些公司「英語能力較佳者優先」,也是因需要所設的條件,連這個也不能要求嗎?那麼大學徵聘校長,註明「行政能力者較佳」,這種「必要條件」的限制也違法?
如果就業服務法不修正或加註但書,那麼,老闆如何能找到適合的員工,誰還要開公司?
陳俊良(台北市/工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