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雇主刑責 立法須周延

張平宏 |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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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連發生過勞死事件,勞委會將修法提高罰則,甚至對雇主追究刑責。竹科同業公會認為矯枉過正,生產線可以工時規範,但研發人屬責任制,即使強迫下班,回家還是連上公司網路「上班」,難以限制工作時數。

的確,過勞的認定模糊的空間相當大,除了科技業,還有很多行業也是責任制,如工業或商業設計、影視、記者(尤其是狗仔)等,那有「標準工時」,交給你一項工作,做完才能結束。

筆者一名朋友在科學機構做生物醫學研究,每天要做實驗,不可能到了下班時間,就把做到一半的實驗停下來,而且周休二日偶爾還要去看看他的實驗有沒有狀況,工作當然超過工時。

台灣的薪資大都是月薪,僅有少數服務業是工時制,領月薪的工作就是「責任制」,與勞基法認定的責任制,截然不同。

從法令或實務來看責任制,見解不同,現在業者所持的責任制已變成長工時,所以談責任制,必須視實際狀況。

其次,雇主與員工過勞死的因果關係也難明確界定,超時工作者如果注重養身,不吃三高食品、經常運動,可能健康較佳,不致疾病上身導致過勞死,反之,可能與超時工作沒直接關連。

筆者舉這些例子,不是要替業者卸責,而是立法必須周延,譬如有業者說,刑法處罰的主體是「行為人」,也就是指派員工超時工作的主管,但是誰指派難以釐清,是組長、科長、經理、總經理或董事長

?工作可能是層層交代下來,總經理或董事長或許沒有要求超時工作,而是低階的組長、科長,刑法處罰會「連坐」至高層嗎?

或者,總經理或董事長要求超時工作,組長、科長明知違法,又不敢違逆上意,那麼未來誰敢當主管,誰敢叫底下的人做事呢?

雇主和過勞死員工間的因果關係、責任歸屬並不明確,勞委會研擬刑責須周詳,如昨天宣布的九大醫院職業病防治中心,陸續增加過勞門診,若員工經診斷有過勞現象,但雇主不理,員工因工作負荷過重而過勞死,雇主就要負刑法「業務過失致死」責任;此外,也應從限制工作時數、落實定期查核健康管理等措施著手。

張平宏(新竹市/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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