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大學爭訟權的尊重與溝通

 |20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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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學生的爭訟權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第六八四號解釋,今後大學對學生所做的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只要侵害學生的教育或其他基本權利,學生可以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簡單的說,大學生可以告學校了。

大學自治原則是中世紀歐洲傳下來的傳統。基於對學術的尊重,司法權通常不及於大學校園,校園內的所有事務一概由學校自治。這個傳統沿襲至今,但難免有些不合時宜之處,且校方的主事者常以自己的政治態度決定學生的行為是否逾越規定,不僅違背大學自治的精神,也侵害基本人權。

大法官會議在作出解釋時舉例,學生被記過、申誡,或對學校的選課要求,禁止張貼海報、不准成立社團、拒絕出借場地,如果申訴後仍不服學校裁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依大法官會議的說明,範圍非常廣泛,舉凡學生認為已經違反了其基本權益,就可以提起訴訟。

對這麼廣泛的解釋,有些大法官不以為然,認為如果學生從借書到學分抵免都要提訴訟的話,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使得師生關係趨於緊張。有些大法官認為,沒有提供行政法院具體的審查合法性依據,將來案件很多,法官會疲於奔命。

學校則認為,大法官這項解釋必然會對學校造成衝擊。由於民眾的法治觀念已經逐漸養成,過去學校以威權治校的方式已不符合時代潮流;亦有大法官主張這項訴訟權利應一體適用,及於中小學生。顯見大學應該加快改革的腳步,否則就形成在象牙塔內自行其是的現象。

大法官這項解釋也提供學校更多改革的方向。對於大法官的這項解釋,學生認為,他們比較不熟悉法律的程序,基本上不會輕易的提起行政訴訟,至少這個解釋案有其象徵意義,學校在管束學生時會更尊重學生。

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係是基於教育和學習,學校提供學生學習的環境,但不必處處扼殺學生的創意,甚至找學生麻煩。舉例而言,海報張貼還要校方核准,基本上就違反憲法言論自由的規定,學生直接接受到不正確的法律知識。學校教育不能和社會脫節,其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現代社會法律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規範人際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大法官的這項解釋,即在比較清楚的規範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是符合時代潮流的。不過,師生之間畢竟有一種特殊感情,屬於傳統關係中的五倫之一,尊重與溝通還是基本的相處之道。

大法官的這項解釋在校園自治中退了一大步,但在校園法治中算是前進了一大步,提供學生一個更周延的申訴管道,以免權益遭到損害。但是,也正好讓師生重新審視彼此的對待方式,雙方可以更理性、和諧、民主、開放的心胸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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