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環保署為有效管理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者,已著手修訂「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藉由加強管理的手段,以達到降低污染的目標,修正草案詳載於環署網頁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希望民眾在七月底前提供建議,讓該辦法更臻完備。
環署表示,本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的修正,涉及各縣市環保局的業務及全國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者權益。主要修正重點是考量回收處理業者取得登記證後,其有效期限並無限制,為避免業者於營運期間未能妥善經營,造成污染,故規定業者應每五年辦理重新登記審查。
對於修正前已取得登記證的業者,則有適度的緩衝期;另外,處理業由現行之環保局書面審查方式,增修為需至現場辦理現勘,而回收業則由環保局自行認定,必要時可比照處理業辦理現勘,經審查通過後才可辦理登記,申請文件中增加廠區環境、回收處理設施說明及污染防制措施等資料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