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地下爆竹工廠

羅宋(台南市/勞工)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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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據新修正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十二歲以下兒童燃放時大人沒陪同,將罰款三千至一萬五千元,消防署表示,農曆年將依法嚴格取締。

筆者支持條例的修正,因為燃放煙火爆竹造成的意外時有所聞,必須有嚴格法令管理,而過去法令僅「建議」兒童施放爆竹煙火應有父母或成人陪同,如今有罰則,應可提醒監護人留意。

不過,雖有罰則,但若無錄影、拍照蒐證無法開罰,嚇阻力勢必打折扣,因此建議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能限制施放煙火爆竹的時間與地點,加強稽查人力,莫因舉證困難而鬆懈,畢竟施放爆竹煙火,不僅製造髒亂、噪音,更易引發災害。

此外,也希望消防機關加強稽查地下爆竹工廠,並修法嚴罰無照業者,因為每隔一段時間就有地下爆竹工廠發生嚴重工安意外,導致鄰近住戶生命財產損失,若主管機關不能更積極作為,無異放任不定時炸彈。

逢年過節鞭炮釀禍前例多,主管機關應記取教訓,依法嚴格取締,並以鐵腕取締地下工廠。

羅宋(台南市/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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