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對小額金融消費爭議進行規範,金融商品應揭露風險,並將建立司法途徑以外的爭議處理機構,未來民眾刷信用卡買保單,甚至連動債等金融消費行為更有保障。
草案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金融服務業;草案保障的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排除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業者應充分揭露風險;若違反這項規定,導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金融服務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發生金融爭議後,消費者向業者提出申訴,若認為未獲得妥適處理,可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評議前先有類似調處的和解機制,如無法成功,再交由評議委員處理。
吳當傑指出,消費者接受評議後,可將結果申請法院認可,對於金融機構就有約束和執行力;金融機構若事先同意接受評議,就不能拒絕評議的結果和金額。
爭議評議委員會將遴選九至二十五名具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學者、專家、公正人士,組成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金管會表示,希望年底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