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某國中校長因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不當,被縣府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列為不適任校長,回任教師,但為了顧及顏面,將借調教育處辦理行政業務。
這讓我想到,本縣本學年也有類似案例,校長因案遭非議,遴選委員會不予聘任,改任教師後,也借調縣府辦公。
七年前,本縣有一位校長在三所學校接連出事,皆被教師和社區人士認為人地不宜,經縣府緊急處理不予續聘,轉任教師,可是蟄伏一年後,校長透過關係,以仍具備校長遴選資格,再次獲遴選,等於回任教師是「留校察看」。
不適任校長不被聘任,仍可當老師,而且只要事過境遷,還是有遴選機會,那不適任老師呢?
按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不適任教師可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一般而言,若教師即便不是解聘,是稍輕的停聘或不續聘,要再獲聘的機會相當渺茫。
兩相比較,對老師的處分是相對嚴酷,校長出了事,給予「降調」教師的改過自新機會,可是老師在提報為不適任教師時,頂多是按法定程序走完察覺、輔導和評議三個階段,即作成判決,公平嗎?
于明(屏縣東港/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