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不算「公然」 匪夷所思

陳妙侶(北縣板橋/會計) |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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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男子被控搭台鐵在車廂內「打手槍」,他辯稱是胯下癢、沒手淫,檢方雖然未採信,但認為他以包包遮住,並無「供人觀覽」意圖,且未達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狀況,不構成公然猥褻罪,處分不起訴。

相信大家的認知是,不是在公共場所做這種事,的確不構成「公然」猥褻罪,但在火車車廂這種公眾場所,竟不算「公然」,檢察官到底在想什麼?

試想,如果有人在學校廁所做這種事,學生們「知道」,卻沒有「看到」,或是沒看到重要部位,就不構成「公然」猥褻罪?對學生造成的「印象」,難道不會影響身心?

而且,所謂並無「供人觀覽」意圖,怎麼判定?

檢察官意思似乎是,只要用包包遮住,不露出「重要部位」就不算,但動作豈無「供人觀覽」意圖?動作比不上露出重要部位更不堪嗎?

報案的女乘客表示,當時有看到「重要部位」外露,那麼,檢察官所謂未達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狀況,是指一個人看見就沒關係,一定要許多人共見共聞嗎?

「公開」做猥褻動作,竟然未達「公然」程度,真是匪夷所思。

過去曾有法官判定舌吻十秒無罪,檢察官還不服要上訴,如今連檢察官都不食人間煙火,要民眾如何期待司法正義,期待有人能為社會公序良俗把關?

陳妙侶(北縣板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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