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通過「建築法」修正案,屬「同時使用性質」的學校、電影院、車站等,男女廁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五,屬「分散使用性質」的辦公廳、餐廳、商場等,則為一比三。
二○○六年公布的「建築技術規則」,已將男女廁比例提高至一比五或一比三,但由於行政命令不溯既往,絕大多數舊有建物女廁數量仍嚴重不足;如今立法取代行政命令,實施效力溯及既往,雖是一大進步,但筆者認為,未訂罰則是敗筆。
台灣常出現「徒法不足以執行」狀況,即使已制定法令,若沒有罰則,與行政命令又有何差別?這就如同交通規則規定不能超速、闖紅燈,但如沒有罰則,這些規定豈不形同具文?更嚴重的是,如果工廠汙染沒有罰則,人民健康又豈有保障?
比較起超速、闖紅燈及工廠汙染具有致命的危險性,改善男女廁比例屬「良心建議」,如果沒有罰則具體而強力的規範,誰會放在心上?
有立委表示,修法是針對目前九成以上舊有公共建築,屬宣示性質,因此不訂罰則,但又說男女平權不是說說而已,只有「入法」才能真正促成改善男女廁比例,建立性別平等的公共環境。
立委立意良善,但上述說法卻矛盾,一是「宣示性質」,則何必「入法」,二是「入法」而不訂罰則,如何促成改善
?而九成以上舊有公共建築不強制改善,則僅一成新建築實施,美意只怕打折。
這些問題,若立院在二讀時能納入考量,才能真正嘉惠婦女,否則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陳宏鈞(北縣板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