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補貼加碼 比租屋券可行

任群宇(北縣新店/金融業) |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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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五都選舉意外炒熱「社會住宅政策」這項重要的社會民生議題,由於興建社會住宅緩不濟急,而且有爭議,於是出現政府承租、購買空屋,轉租給身分適合的民眾,及內政部加碼租屋津貼的提案。

在煙硝味瀰漫的選舉中,社會住宅政策能引發社會強烈關切是好事,本來地方首長選舉,就應該談與民生經濟相關的市政建設,而在高物價與高房價的時代,房價成了民怨之首,更成為年輕人不敢結婚生小孩的幫凶,政府及首長的確該多關切。

不過,立委提議的調高租金補助到四千六百元,雖然好,但採租屋券發放,筆者以為不可行,主要理由是目前台灣的租屋市場,房東多半要求房客不報稅,也就是說,大多數房東逃漏稅(若估算全國租屋市場總市值,再對照報稅金額就可知),而稅務單位也知道,但卻沒積極追查。

除非政府能遏止房東逃漏稅,又能防堵房東不將稅金轉嫁給房客,否則租屋券會讓租屋族看得到卻吃不到,因為,收租屋券的房東等於告訴政府,我有房子出租,願意收受租屋券讓政府課稅,又不轉嫁給房客的房東肯定很少。

其次,租屋券和消費券同樣有只能一次性流通的問題,刺激經濟的效益有限。所以筆者認為,還是內政部現行的租金補貼,及各地方政府的租金與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策較實用,如果政府真要照顧年輕人或學生、社會弱勢,不如將現行政策加碼,而且,符合資格的弱勢、高風險、單親、有重大和慢性疾病家庭,及退休、獨居老人等,應該給予更高的補助。

除了加碼外,也建議延長申請年限,兩年說實在長不長、說短不短,延長到三年,或開放每兩、三年可申請一次,只要資格符合就可重複申請。

此外,如果不能全部以現金補貼,或許可研擬稅賦抵免,例如符合申請資格的家戶,自動有一定的所得稅扣除額。

如果租屋津貼不能依租屋市場的實際狀況規畫,只是政府單位一廂情願的認為應該如何,恐怕受惠的只有部分民眾,還很可能無法嘉惠最有需要的民眾,希望政府能研擬合理的從寬認定資格審查方式,且在補貼資格、金額和年限都放寬,作為社會住宅政策落實前的銜接性政策。

任群宇(北縣新店/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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