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違規累犯 10年內不特約

張雅雯 |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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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不肖院所或醫師若有詐領健保等嚴重違約情形,過去最嚴重處分是終止特約,也就是一年內不能與健保局特約,不過健保局日前修改了《健保特約管理辦法》,對於拒不改善、重複違約的院所或醫師,若兩次以上被處以停約或終止特約,加重處分為未來十年內不予特約,已於九月十五日公告施行。

目前對於違規的處分,會優先施以記點或罰鍰,情節重大者才會視嚴重度,處以停約一至三個月或是終止特約,健保局局長戴桂英表示,這次修改特約管理辦法時,本有意將條文修改為「永不特約」,但是考量影響過大,因此從中間取一個平衡點,即若有重複嚴重違規情形者,處以十年內不特約處分。

健保局醫管組專門委員周士恒指出,可能被處以十年內不特約可細分為下列五種情形:一是同址機構被停約或終止特約兩次以上;二是院所或醫師曾被終止特約,第二次又被終止特約或停約;三是院所或醫師曾被停約,第二次嚴重到被終止特約;四是院所或醫師雖然違規情節不到被終止特約地步,但是連續三度被停約;五是同一醫院內,累計同一科被停約或終止特約三次,加上其他科被停約或終止特約達五次,也符合十年內不特約的條件。

由於此辦法九月十五日才公告,健保局表示,過去曾有任何停約或終止特約紀錄者,統統被視為一次來計算,之後若再被終止特約,就會十年內不予特約;若受罰院所在十年後申請恢復特約,卻又再犯、再次符合十年內不特約條件,將永遠不予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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