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寄來一篇介紹古代文化知識的文章,問我可以相信嗎?文中提問:「為何在公堂只打屁股,不打別的地方?」
解答是:唐太宗曾觀覽「明堂針灸圖」,知悉人體重要器官的穴位多在胸背,一旦針灸錯誤都會致命,何況遭受重擊,而屁股的重要穴位就少得多,所以規定只罰打犯人屁股,不許鞭打胸背,「從此在公堂上打屁股就傳了下來。」
《新唐書‧刑法志》確實記載太宗詔令「罪人無得鞭背」,但並非從此只罰打臀部。《舊唐書‧刑法志》有云:「決杖者,背、腿、臀分受。」也就是說杖刑分按罪咎擊打背、腿、臀三部位。太宗雖然下令不准鞭背,但「脊杖」自唐代以來即未歇止。
《舊唐書‧張廷珪傳》記玄宗開元年間,張廷珪上奏不可廷杖御史,因為「士可殺,不可辱」,但究竟杖責哪裡,並未詳說;而〈裴耀卿傳〉就記開元二十四年,夷州刺史楊濬犯贓罪應處死,詔令杖六十,配流苗疆古州。裴耀卿上疏認為刺史、縣令如同百姓父母,一旦面對子民,「背脊加杖,屈挫拘執」,有違敬官長、勸風俗之意。可證「脊杖」確實存在。
至於《宋史‧刑法志》也說宋太祖制訂刑法,有臀杖,亦有脊杖;《遼史‧太宗本紀》也記大臣犯罪,欲寬宥則「以木劍背撻而釋之。」所以公堂之上不是只打屁股而已。
明代徐渭《南詞敘錄》解說曲中常用方言字義,云:「古人鞭背,故詈人曰『打脊』,唐之遺言也。」此如南宋《張協狀元》戲文,旦唾打丑云:「打脊!不曉事底呆子,來傷觸人!」
明初施耐庵小說名著《水滸傳》第四回「小霸王醉入銷金帳,花和尚大鬧桃花村」,魯智深打走二頭領,大頭領下山尋仇,高聲喝云:「那禿驢在哪裡?早早出來決個勝負!」魯智深也大怒回罵:「腌臢打脊潑才!叫你認得洒家!」
晚明馮夢龍《警世通言‧三現身包龍圖斷冤》,嗜酒好賭的王興也再三斥罵妻子迎兒是「打脊賤人!」
由以上諸例可見擊打背部是唐代以來常用的刑法,所以民間戲劇小說才會出現該死、活該受罪刑的「打脊」一詞。幾經時空環境遞變,再看到這種詞彙,總讓人覺得特別新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