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傳遭剝削 成廉價勞工 比外勞還不如 廠商違規 無法可管 須盡速制定法規 保障權益
媒體報導,一名剛從餐飲科畢業的女學生向立委投訴,她一月被學校派到餐廳建教合作,沒有簽署契約,因一天要工作七、八個小時,而且沒人指導須自行摸索,卻遭店長刁難,她工作十二天後向學校反映,未再上班,只領到兩百九十八元生活津貼,使她信心大失,感嘆不如外勞。
餐廳業者表示,是學生無故曠職,依公司規定扣錢。我認為,雖是各有理由,但建教生權益值得關注。
建教合作制度歷史悠久,顧名思義是具經濟功能及社會適應的職業教育制度,依職業教育法規定:「職業學校應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因此,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頒訂「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目前建教合作方式分為輪調式、階梯式與實習式三種,以輪調式為大宗,即在學校接受教育,並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技能教育訓練,學校教育與建教機構教育訓練以兩班為單位實施輪調,輪調期一至三個月為原則。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統計,目前核定建教合作學校為四十六校,建教生約三萬五千人,範圍與人數雖有下降趨勢,但還是在後期中等教育階段,占有相當比例。
依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規定:「學校並應指派包含該科專業教師之教師若干人,定期至建教合作機構進行訪視。」但仍無法化解超時工作、待遇過低、加班費不足與建教機構管理威權等爭議,而且學校即便發現爭議,也未積極處置,顯示建教合作制度有環節出現了問題。
這可能與建教合作學校與事業機構長期合作,有龐大的利益糾葛有關,因而未積極處置爭議,才愈演愈烈,使涉世未深的學子孤立無援,不知如何保障自己權益,有失去依靠的感覺。
但教育部對建教生頻被剝削,表示依現行規定沒法規範,筆者認為,建教生除要學習一技之長,還要幫助解決家庭經濟困境,並比同儕早進入職場,若因建教機構的剝削使他們失去信心,將衍生更多問題,教育主管單位不能以發展經濟為由,透過建教合作制度,提供企業「廉價勞工」,應保障學生受教權與勞動權益,希望能盡速制定處置違約廠商的法規,維護建教生的勞動人權。
陳常慧(台北市/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