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否定權 存廢有異見

高堂堯 |201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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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堂堯專題報導】我國現行的《環境影響評估法》,賦予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否決開發案進行的權力,是我國與他國迥異之處;台大「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主任葉俊榮認為,環評否決權反而造成環保署無法秉持環境專業,對開發案提出確實的環保訴求,各界應慎重考慮是否進行修法取消否決權。

曾在民進黨執政時期出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的葉俊榮以美國為例指出,美政府審核開發案時並非召開「環評會」,而是所有相關部會的聯席會議,各單位依本身的業務性質和立場,對開發單位提出建議和要求,法條甚至明定不得表示「無意見」,並落實公民和民間團體的參與,也讓開發單位真正面對各種潛在問題和影響、並擬定解決方案。

如此一來,環保署也能依其環保專業,要求開發單位將環境影響降至最低,健康風險則交由衛生署把關等。

事實上,中科三期最初選定后里鄉做為基地,計畫將當地裝甲旅營區納入徵收範圍時,就曾遭遇軍方的強烈反對:當時國防部在行政院重大投資案檢討會議中言明,后里裝甲旅營區已完成光纖電路布建計畫,若應科學園區開發案而遷移,將影響國防安全。

然而,在經濟開發大原則和政院強勢主導下,軍方後來仍勉強讓步,日前,在八月三十一日環評大會上,也有民間代表向環評會質疑,中科三期已嚴重破壞兵家重地;若有完善的開發案聯席審查制度,也許就不會出現這種「搓湯圓」、有了科學園區卻失去環境和國防的情形。

葉俊榮表示,我國環評制度雖具有否決權,但也造成所有壓力全加諸環評會,環保署反而噤聲,更導致開發單位認為,只要通過環評就萬事OK,引發後續爭議不斷,制度顯有嚴重瑕疵;環保署綜計處副處長蔡玲儀也說,環境永續發展不能只靠環評,各部會都有相關責任,以及開放民眾參與開發決策過程的義務,其他像《國土計畫法》、《海岸法》等重要環境法案也應盡速通過。

環保團體律師詹順貴表示,取消徒具形式的否決權也無妨,如何同時讓公民參與機制與開發案審查過程並進才是重點;但「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文魯彬則認為,在配套措施未明前,不宜拿掉環評會保護公益的「最後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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