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媒體報導,市占率極高的知名老牌味精有假貨流竄市面,據檢舉民眾指出,去年已發現有假貨,向業者反映,雖得到換貨,業者並在包裝加防偽標籤,可是至今仍有假貨流通,消保官接獲檢舉後,已要求業者說明,但衛生局認為假貨添加的澱粉與食鹽都可食用,不涉及食品安全,因此無法可罰。
從廠商到公部門的處理方式,讓筆者不解。有仿冒品在市面流通,廠商基於商譽,有積極解決的必要與迫切性,卻沒有向相關單位反映,要求追查,反而採消極的防範,及回收沒有防偽標籤的產品;更不可思議的是公部門,如今有民眾檢舉,儘管沒有消費者因食用仿冒品而發生意外,但仿冒就違法,豈無法可罰?
業者與公部門都有漠視消費者權益之嫌,大陸毒奶事件記憶猶新,但台灣官方與廠商未能記取教訓,沒有積極做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處置,希望除了查緝山寨味精的來源,並依法處置製造者,不要讓不肖者心存僥倖。
吳庸(高雄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