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座標--違法的「對價關係」

 |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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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立委頻頻爆料弊案,並強調這些弊案都有「對價關係」。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一個法律名詞,其本意是某人付出金錢或其他代價,以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也就是,購買某種允諾所付出的代價。從法律關係看,私人合約如果沒有「對價」就無效,「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

但對公務人員而言,因經辦特定的、具體的公務而收受他人給付的「賄賂」,而此一「賄賂」行為與其職務間要有一定之「對價關係」,也就是以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而給予賄賂,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就會構成賄賂罪,收受賄賂的公務員,亦將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選舉時,法務部規定只要超過三十元,就算是賄選,曾經有記者詢問法務部長陳定南:「陳總統春節發送十元紅包,有沒有涉及賄選?」陳定南的回答是,只要是紅包,不管金額多少,發紅包者要求收受者投他一票,這就有「對價關係」,也就構成賄選罪。

因此,做生意所進行「對價關係」是必然且合法的,但如果是民眾或商人,對公務人員要求其違背職務行為的「對價關係」,這就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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