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生醫所所長陳垣崇,被控讓自家公司取得專利授權涉嫌圖利。問題是,政府九十六年通過條例,研究人員可以把成果技轉到「自己任職的公司」,但陳垣崇的案子是在條例通過前一年發生,能不能溯及既往?
此外,為防止類似案例再發生,並擴大產學合作,教育部考慮修法,同意大學教授未來也「可創設」公司、自任企業負責人,把在學校研發出的成果,轉移給自家的企業生產。但「自己任職的公司」與「自己開設的公司」之間有什麼區別呢?難道兩字之差就沒有圖利問題嗎?
根據陳垣崇的說法,他擁有藥物過敏基因篩檢的專利,最明瞭如何做出最準確、有效的試劑;但少有廠商投入技轉,於是他自己跳下去做。而教育部也說,美日英的大學教授出去開公司、當老闆是很普遍的事;歐美國家為了鼓勵生醫研究,不但容許開公司,更在行政程序上提供許多便利。
但在美國,即使容許開公司,利益衝突的問題其實也很嚴重,尤其是醫界;陳垣崇研究的基因醫學,就屬這個範疇,此案對整個生技產業發展都有影響,教育部能不謹慎嗎?
依現行法令,既然可以把研究成果技轉「自己任職的公司」,而陳垣崇案的問題也只是能不能溯及既往;那麼,教育部又何必要修法,疊床架屋改為「自己開設的公司」呢?
陳垣崇在學術界德高望重,又是中研院院士,很多人為他抱屈,認為國內相關法令讓研究者綁手綁腳,不僅限制學術研究,即便研究者沒有「主觀犯意」,也可能惹上官司。
站在純法律觀點,法令不溯及既往,他是可能涉嫌圖利。但此事件不只是陳垣崇個人榮辱問題,也暴露台灣的科技與法令跟不上時代。
教育部光是允許大學教授可創設公司還不夠,因為如前所述,仍有利益輸送的爭議。有學者主張,應推動「學術陽光法案」,讓學者到一個單位任職前,先攤開自己所有的利益關係。
像哈佛大學醫學院教授在第一堂課,就公開自己的利益關係,顯示是否拿了某藥廠的顧問費,未來在課堂上是否有「宣傳」之嫌。
「學術陽光法案」,就像是官員的財產公開一般,透明化才能取得公信。此外,教育部若能再研議「醫師與醫學院教授利益迴避」的法案,相信會更周密。
王以鑄(台北市/醫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