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院三讀修正大學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部分條文,將學生助學貸款的依據,由行政命令提升到法律等級。另外法條也明確規定,為幫助學生強化國際競爭力,「海外研修」也列入可以申請貸款的項目之一。
包括王進士、余政道等朝野立委,都提出大學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的修正條文,內容均為將貸款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將項目明文化。未來法定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至於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則授權教育部訂定。
立院教育委員會召委趙麗雲指出,處在打破國家疆界的地球村年代,我國學生須走向國際,學習外文與相關知識。目前很多學校也有海外研修課程,或是與外國學校簽訂交換學生計畫。但社會已呈現M型走向,基於教育機會均等,若學生受限經濟環境無法出國,不僅限縮未來發展,也減損國家競爭力。
另外,目前只有少數公營行庫承作學生貸款,希望教育部與中央銀行或金管會聯繫,鼓勵私人銀行投入,讓市場產品有更多元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