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友柏的橙果設計公司,日前被控抄襲其他公司設計的「金魚圖形」,引發媒體討論剽竊與抄襲。
其實,剽竊與抄襲問題近年隨著網路、資訊發達,人人都可上傳自己的創作到網路公開發表,變得愈來愈難認定。
舉例來說,某素人創作者創作了一幅作品上傳,日後若出現某位大師級創作者有類似風格的作品,是否能說這位大師剽竊或抄襲素人創作者?除非是文字照抄或圖案原封不動,否則都有認定的困難。
那麼,抄襲或剽竊究竟該怎麼認定?美國法學教授波斯納在文章《論剽竊》中,談到一個觀點,值得參考。波斯納說,思想、概念、風格這類東西是沒有版權的,有版權的是表現思想、概念、風格的形式。
版權法保護的是思想表現的形式,而非思想,一個思想不會因某人以自己的表現手法重做一遍,就被控告抄襲或剽竊,波斯納舉了一個例子,《達文西密碼》作者丹.布朗被某作家控告抄襲其著作論點,法院判定丹.布朗並沒有剽竊或抄襲,因為,丹‧布朗雖然參考了論點,卻是以自己的方法重新闡述。
在消費主義盛行的年代,生產過剩成為常態,過多的生產者的產品,的確可能出現使用同樣主題,設計出類似款式、風格創作的可能性,是否能因此判定為抄襲或剽竊,恐怕不容易。
其實,關於抄襲與剽竊問題,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說的最好,「侵權這種事情,其實牽扯的是利益,沒有利益的話,就算明知自己被侵權,被侵權者也未必會去告,若牽扯大量的利益,就算沒有真的侵權,也是先告了再說」。
當年美國的電子業為了阻擋台灣電腦進入美國市場,就經常提起侵權控訴,因為只要一提告,這些電腦就會被海關扣押,對台灣電腦公司來說是巨大的損失,就算控訴不成立,生意卻輸掉了。

波斯納由此延伸出判定侵權、剽竊與否的另外一個基準,那就是被侵權者是否因產品被侵權、剽竊,而造成銷售或業績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甚至反而得利,侵權告訴也很難成立。
因此,如果害怕自己的原創產品被侵權,最好詳列自己為了設計該項產品,所參考的資料,畢竟人很有可能參考過某件作品卻忘了,之後又以自己的方式重新詮釋,使得作品和其他相同主題作品,產生類似或雷同的感受,只要列出參考資料,又能舉證這只是思想的雷同,而非思想表現方式的抄襲,侵權、控訴通常不會成立。
澄果事件如何判決目前不得而知,不過,了解抄襲及侵權判定方法,卻是現代人必備的著作權知識,畢竟網路、資訊發達,如果不小心,就很可能成了侵權者。
庾均(北縣新店/文化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