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委會昨宣布,育嬰安胎假、罹癌回診假上路,兩者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只要有醫師證明就可請假,最長可請一年。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修正後的「勞工請假規則」前天生效,今後勞工只要醫生診斷有必要安胎、罹癌回診都可請假,而且過去安胎屬於未住院病假,一年只有三十天,現在併入住院傷病假,兩年內最長可請一年。
對於資方希望限定區域醫院開立安胎證明,勞委會決定不設限,也不限制一定要婦產科醫師開立,也就是診所醫師也可開立證明。勞委會表示,雇主如擔心勞工透過「關係」取得證明,可進一步要求相關文件。
勞委會指出,安胎假、罹癌回診視同病假處理,如果職場婦女、罹癌勞工一年內沒有請其他病假,安胎假、回診假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超過三十日,不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