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賭債非債 可以不還?

劉昌崙 |200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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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是個生性愛賭的年輕人,常常將平日所得都拿來賭博,欠下的賭債更有如滾雪球一般,面對還也還不完的賭債和兩個嗷嗷待哺的小孩,讓小江的太太不知道未來該如何是好。江太太來信詢問,賭債並非法律上合法的債,是不是可以不用償還?
 
我國民法規定,若當事人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就算成立,債務人就必須對債權人負起清償之責。但賭博係屬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在刑法中亦規定了賭博罪的處罰,所以賭債並不受法律保護。依據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由於賭博係不法行為,因此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並無請求權,債權人也無法經由法律途徑追討,此即為「賭債非債」原則。

另外,因為欠下賭債而簽發本票或支票者,雖然產生票據上的法律關係,但因為該原因關係不法,存有票據抗辯事由,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償還。擁有賭債的債權人,即便是依據一般的債務關係或票據關係,均無法訴請償還,因為法院會認為此種法律行為有妨害善良風俗,依法無效,會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應注意的是,賭債雖屬不法債權,但若上例中的江太太要把以前償還的賭債要回來,並不能主張賭債的債權無效。因為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因此,賭債之返還為不法原因之給付,既使是債務人清償賭債後,亦不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綜上所述,賭債是不能利用法院的判決獲得實現,只是一種自然債務,這種沒有強制性的賭債,只限於因賭博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如果是因向他人借錢去賭博而發生的債務,則借貸是一般民法上的債之關係,債權人還是可以請求返還。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劉昌崙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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