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艦案發回更審 值得商榷

風清 |20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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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電和艦案背信罪已被法院二審無罪定讞,但檢方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的事實,依「裁判上一罪」理由,將定讞的背信罪與商業會計罪「掛在一起」上訴,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因此大嗆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更審違法、違憲。

依法論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由於兩公約的施行法已實施,任何與兩公約牴觸的國內法律均為無效,因此檢方上訴理由,已違反兩公約與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的規定。

司法制度本是為人民而存在,如果司法程序已無法證明人民犯罪,就不應該再繼續司法程序,這就是憲法與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所在,如今定讞的案件居然被檢察官上訴,司法威信何在?

再者,檢察官美其名是為正義而上訴,我認為是為上訴而上訴,在浪費司法資源,也證明當初起訴檢察官未依證據辦案,起訴是檢察官的失職與濫權,而案件在一、二審都獲判無罪,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讓案件在各級法院間擺蕩,人民訴訟權益完全被漠視。

檢察官行使公權力如不知節制,是人民的悲哀,聯電是知名上市公司,尚且有此遭遇,那一般百姓更是無力對抗,一個沒有人權保障的司法,不過是虛偽正義的司法,將失去人民的信賴。

風清(台北市/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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