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長擬修訂公務員考績法,累計三次丙等要強迫退休或資遣,並限定百分之三丙等,引發爭議,造成公務員反彈。
驅逐差勁公務員乃天經地義,考績法及懲戒法皆已有淘汰規定,再加「掃地出門」條款也無可厚非,但強定比例則不妥,譬如說民調低落,總統若不問政績如何,每年固定要撤換百分之三政務官,公平可行嗎?
而且,百分之三的比率是依據什麼訂出的,難道一定有這個比例的公務員,是必須淘汰的不能勝任者?
許多人玩「撿紅點」,都知道滿手好牌有時反難丟牌,這就像都是模範公務員的機關長官,如何抓丙比例?筆者記得國小擔任排長時,導師規定各排長每天至少要舉發一個表現不好學生吃藤條,如果找不到就打排長,同學怕挨打都表現良好,但礙於導師「比例規定」,排長為自保只好隨意抓不會反彈的乖乖牌當代罪羔羊。
剛開始我也固定抓個忠厚老實者充犧牲品,因為他總自認倒楣不會報復,後來覺得那個人無過受罰著實可憐,遂鼓起勇氣抵制,結果當然自己變成「職業代罪羔羊」,心靈創傷可想而知,對那導師至今仍恨之入骨。
過去公務員「喝茶看報」,沒人提淘汰制,如今民意高張,公務員戰戰兢兢,決策者才反應遲鈍的馬後砲,但不針砭打考績人為積弊,加強銓敘查核制度,卻打擊公務員士氣,就像衛生署不想辦法防止健保弊端,只知調漲保費,改革搔不到癢處。
諷刺的是,某些老公務員享盡鐵飯碗保障後,方才「頓悟」痛改前非,這不失好事一樁,但他們不能以己前過,衡量所有公務員,畢竟「公僕難為」已今非昔比。領完服務獎章才改獎章條例,享受優惠存款才要檢討廢十八趴,可安然退休了才改「八五」制及刪五五條款,這難道不叫損人利己?
改革是正確的,但不能「為改革而改革」,否則玉石俱焚,政府高層必慎思限定比例,不要「關」掉「中」國國民黨。
小呂子(彰縣員林/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