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日前提出公務員績效考核辦法修正條例,規定每年至少有百分之三公務員考績應為丙,第一次拿丙者給予輔導,第二次降級,第三次則必須被資遣或退休。
消息傳出,公務員一片反彈,此乃當然,過去每年只有百分之零點二四的公務員拿丙,規定突然變革,影響「鐵飯碗」,當然會反彈,並且擔心會成為整肅工具。
然而,持平而論,只要考核與稽查考核規定嚴謹,不太可能發生上司以考績公報私仇的制度漏洞,真的拿三次丙等的公務員,恐怕真的不適任,國家雖然應保障公務員,但也不應過分保護,無法淘汰摸魚的公僕。
筆者建議,考試院不妨邀約離職率低、員工效率高的國內私人企業人事主管,參考香港、新加坡等文官效率高國家的績效考核辦法,了解這些企業、政府是如何用人、考核,及發現、輔導、淘汰不適任員工,將這些作法導入公務員考績審核辦法中,應可設計出客觀、公平的評定辦法。
例如,考績除了由上司評定外,也應引進「三百六十度評分法」,由同仁互評,也請公務員寫出對自己的評價,多方取得對工作者的評價,再比較不同的評價間是否有一致性,考評自會較公正。
也就是說,考試院有意引入公務員退場機制時,也必須全盤修正既有的考核方式。考績的評定本來就很困難,被認定「不適任」的員工,可能也會有家庭變故、生病等各種理由,這些造成工作表現不佳的原因,是否也應被考慮?如果真是個人能力不適任,應有輔導轉任其他職務,或留職停薪再進修等配套措施。
否則,雖然每年會少部分公務員因此下崗,可平息民眾對公務員的不滿,但必須重新招聘、培訓,派任等都是龐大的花費,與其花錢找人,不如把錢花在幫助不適任公務員變得適任,提升文官效率。建議考試院能蒐集、參考好的辦法,使修正案更周全。
王興(台北市/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