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日前公告除了會產生「異味的食物」外,電影院不得禁止觀眾帶外食,但此一模糊不清的法令,卻導致電影院大鑽漏洞,許多業者將薯條、漢堡、炸雞也列為「異味食物」,業者的作法,不僅藐視消費者權益,也考驗政府的行政魄力。
站在消費的角度而言,電影院的消費服務是「看電影」,院內的餐飲不過是附加服務,但過去電影院打著「禁帶外食」的招牌,大幅提高食物與飲料價格,儼然是壟斷與哄抬,甚至是打壓消費者選擇餐飲的權利。
對電影業者不合理的作法,新聞局總算順應民意糾正,但如今業者卻藐視政府的威望,再度侵害消費權。
筆者呼籲,新聞局應設置督察小組,實地查察電影院是否有「危害消費權」之嫌,若查經屬實應嚴格處罰,如此才可保障消費者權益,樹立政府威信。
彭祈(桃縣觀音/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