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法律追訴權 僅保留六個月

劉昌崙 |200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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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名人發生法律糾紛時,往往向新聞媒體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小毛來信問到,日前與朋友因細故爭吵,被朋友打得鼻青臉腫,當初在警局作筆錄時曾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樣的動作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下罰金。另外在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普通傷害罪須經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其犯罪行為。

普通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同。非告訴乃論是指,不論被害人是否要提起告訴,檢察官均得依職權偵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此即為告訴期間。

如未於六個月的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告訴,就不能再行告訴,否則逾六個月告訴期間才告訴,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為不起訴處分,或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諭知不受理判決。因此小毛縱使在警局作筆錄時,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仍無法透過保留法律追訴權的方式,使告訴期間延長。

刑事案件的告訴期間、追訴權時效期間,或民事案件的消滅時效期間,均不因當事人曾事先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而發生上述各項期間停止進行、中斷或延長之效果。

在新聞報導中當事人表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只能視為該當事人不排除日後會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而已,並非認為各種法定期間將因追訴權已聲明保留而停止進行、中斷或延長。還是需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否則可能因為超過法定期間而導致權利喪失時效的結果。
【聯大法律事務所劉昌崙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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