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農曆年將至,近日不少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祈福。國稅局官員提醒,民眾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因為不屬於無償捐贈廟方,不可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參加法會,大部分都是希望藉由寺廟法會、誦經來祈福消災,祈求諸事順利,因為廟方相對有為信眾提供誦經等服務,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並不是無償的捐贈性質,因此寺廟開立的收據並非證明捐贈,民眾不能將這筆支出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官員說,只要是向主管機關立案登記的慈善機構或團體,民眾捐贈的善款才能列報抵稅 ;點光明燈、安太歲的錢不能扣抵,但民眾如果是隨喜捐贈香油錢,並且取得寺廟開立的捐贈收據,就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不過,官員也提醒,不是所有隨喜布施的捐贈都可列舉扣除,只要受贈的慈善機關或團體,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就算民眾取得捐贈收據,還是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