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帝太武帝拓拔燾,因地方官員多貪汙不堪,四七三年下詔:准許官民檢舉郡長、縣長貪贓枉法的行為。於是,狡獪的官吏和人民,專找郡長、縣長的過失,勒索要挾,遂在地方上橫行霸道。地方官員反而降低身分,和顏悅色的跟他們結交,繼續貪贓枉法。
嚴刑峻法只是懲治貪汙的一種手段,如果當作懲治貪汙的唯一手段,結果就跟北魏帝國的吏治一樣,反而使貪汙更為嚴重。明王朝初期,對貪汙官員處剝皮酷刑,結果中國史上以明王朝的官員貪汙最烈。
往深處探討,北魏帝國官員,如果不貪汙,簡直就沒有天理,因為他們都沒有俸祿。耶穌曾告訴門徒,傳道的人有接受俸祿的權利,偏偏北魏帝國皇帝認為官員既可以沒有俸祿,而又必須不貪汙。
北魏帝國和明王朝,民變發生的次數最多,場面也最大,北魏帝國是無待遇政策,明王朝是低待遇政策。他們「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最後,馬兒變成怪獸,不但吃草,連皇帝都吃下肚。
只治枝節,不治根源,結果愈治愈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