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法 僅過3條 擇期再審

郭士榛 |200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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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士榛台北報導】自二○○三年起研議多年的文創法草案,昨日在立法院進行逐條討論,由於草案版本多達六種,加上修正動議,宣讀費時,到中午才確定法案名稱定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最後通過第一、二、五等三條法案,其他擱置保留。

針對法案名稱,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認為應國際潮流定名為「文化產業發展法」,她說,文化創意只是文化產業的一環,無法涵蓋所有文化產業。

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表示,法案不外社會認知與法案歷史,台灣從二○○三年開始討論文創法立法,就叫「文化創意產業」,其實,從英國用文化創意產業或其他國家用文化產業名稱,都可從學術、實務引述很多理由,國人比較能接受的是文化創意產業,建議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管碧玲、陳亭妃、林淑芬等在野立委接受盛治仁的說明,同意法案名稱定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但要求立法說明要清楚指出文化創意不是狹義的字面意思。

至於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決議彙整洪秀柱版與蔣乃辛、林淑芬等立委的修正動議,大意是強調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的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產業人才培育,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其他通過條文則只做文字修正。

盛治仁表示,立委意見雖多,都是為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更周延,根本歧見不大,比較容易溝通,他也會努力向立法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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