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分為裁判費及依法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各種費用。裁判費為訴訟當事人依法應繳納國庫的費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數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也就是採分級徵收裁判費用方式,司法院並在網頁提供計算公式,當事人也可由訴訟服務處所提供查詢得知裁判費金額。
至於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然如逾十萬元以上者,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前述裁判費須再另行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如是因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則徵收裁判費三千元。而訴訟標的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最高利益額數亦即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的金額加十分之一定之。又裁判費以外的費用,包括其他訴訟程序所支出的費用,如訴訟文書影印、攝影、抄錄、翻譯、鑑定人與證人及通譯到庭等費用,其數目都有一定標準。
當事人繳納費用時應保留收據,核對金額以便於案件終結後,訴訟費用由他造當事人負擔時,聲請法院確定其費用額,向他造請求償還。當事人於起訴、上訴或為聲請時,均須向法院預納定額訴訟費用,若未繳納或繳納不足,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即認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施俊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