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違憲

 |200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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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罰娼不罰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第六百六十六號解釋,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應於二年內失效。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解釋,雖然釋憲結果認為相關規定應於二年內失效,但大法官沒有建議應全面除罪或娼嫖皆罰,相關單位應於二年內另訂合理的管理制度。

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審理社維法案件時,發現該法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林俊廷認為,這個「罰娼不罰嫖」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的男女平等權,於是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釋憲文指出,性交易行為既由雙方共同完成,自然不應有規範上的差別待遇。從事性交易者多為女性或社會弱勢,舊規範的罰則等於再次打擊她們生活處境,卻不罰經濟相對優渥的嫖客,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並建議行政機關應輔導從事性工作者職業訓練,協助她們不需以性交易作謀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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